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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