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45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會計師複代理人 陳仁基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台財訴字第094001361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4年11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