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4號

原告 陳宏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碧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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