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8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森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視同上訴人大鏗冷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陳素鶯 視同上訴人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秀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姿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馮裕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提出「GO19新建工程」洞庫主體施工,核准展延及施工之所有相關資料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張松鈞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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