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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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89號上訴人即附森榮營造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視同上訴人大鏗冷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陳素鶯 視同上訴人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秀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兼複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被上訴人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馮裕庭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姿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一頁第十七行,即事實及理由欄貳、七、中關於「其中4,964,485元本息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4,961,185元本息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理由第七點認上訴人得向中山科學院請求13,321,943元,而原審僅准許8,360,758元而駁回其餘請求,爰認原審就應准許中之4,961,185元本息部分為敗訴判決未洽,誤載為4,964,485元,則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章榮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