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蕭程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奎元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本
院108年度北小字第1271號民國108年5月7日開庭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所明定。復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第三點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三之說明,可知法庭錄音
光碟因其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不具私藏性、交易性及流通性
,不能任意成為私人永久持有之標的,故其蒐集、處理及利
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為避免法庭
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法院受理聲請事件仍應適用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
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7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8年度北小字第1271號清
償借款等事件108年5月7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
其聲請意旨僅載稱:「為期明瞭貴院108年度北小字第1271
號清償借款事件108年5月7日之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註:聲請人誤植為第7條)規
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未敘明有何主張
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事由。復按
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219條已有明定,聲請人就其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
益之目的,本即應以聲請閱卷之方式即足達之,更何況本件
兩造於108年5月7日本院審理時均到庭陳述意見,相對人
對於聲請人起訴請求之金額及事實理由皆不爭執,迄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撤銷其所為自認,本院依法自不得為與相
對人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5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堪認原告實已明瞭108年5月7日之開
庭內容,且其法律上之利益應足以維護。準此,參諸前揭說
明,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既未敘明有何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