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0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金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藍貴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