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643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廖金厚
       林敬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七堵區,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佐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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