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敍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參張,如不能返還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玖萬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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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金額│支票號碼│背書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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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開華實│940805││31500│0000000││
│中和分行│業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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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同上│950905││315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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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同上│961005││315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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