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全字第2號
債 權 人 禾育空間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仕育
債 務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柒萬柒仟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
財產於新台幣貳拾叁萬零叁佰捌拾伍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零叁佰捌拾伍元或將
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
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
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工程施工委託
契約書、報價單及律師函,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
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
,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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