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聲請人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是否為列管榮民,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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