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二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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