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57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98年4月23日98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98年度執聲字第12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經查,本按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前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前揭2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已高於各刑合併之刑期,而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原裁定主文「一年」2字顯屬贅載,應予更正,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並更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