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十六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聲請程序費用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其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擔債務,數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777,842元,且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清算前,業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聲請人患有頑性癲癇症,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本在積承企業社工作,薪資為日薪900元,並以實際工作天數支領薪水,而工作天數則以訂單多寡而定,故工作收入不穩定,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開銷為8,342元,再加計按月提供父母扶養費6,000元,每月支出合計已達14,342元,以先前之薪資加計每月得領取之殘障津貼3,000元,仍無法依遠東商業銀行所提每月7,000元之還款條件還款,故前置協商未能成立,其後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離職,失去上開工作,此後幾無收入,反靠父母扶養,更無法清償上開款項,聲請人目前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下稱桃園職訓中心)接受訓練,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為此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謄本、 保誠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保誠活躍人生變額壽險」保單(保單編號:00000000)、證券存摺、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存簿、郵局存摺、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以上均影本)、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積承企業社96年11月~12月之半月薪資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核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再查,依據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及到庭所為之陳述,其目前所可運用之資產僅有⑴ 洪氏英 股票20,000股、⑵保誠人壽「保誠活躍人生變額壽險」保單(保單編號:00000000)1份、⑶每月殘障津貼3,000元,惟查,洪氏英業經終止上櫃,股票已無法自集中市場交易賣出,縱可私下買賣,市價亦所剩無幾;保誠人壽保單部分,該保單如於97年12月16日解約,可得之解約金為44,327元,有保誠人壽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保誠董字第970718號函在卷可按;至於每月工作收入部分,聲請人原本於積承企業社工作可支領日薪900元,然其後業於97年6月份失去上開工作,目前於桃園職訓中心接受就業訓練,僅能每月支領殘障津貼3,000元,而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尚有通知債權人申報及補報債權、召開債權人會議、給付管理人報酬‧‧‧等費用,而就聲請人現存之財產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至清算程序終結前可取得之財產觀之,堪認聲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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