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台東工務段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承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折合銀圓捌拾肆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