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3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8,969元,及其中新台幣90,000元自民國
95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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