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84,22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0,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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