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84,22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0,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