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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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余仕明
  書記官 陳美敏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參萬元,餘額壹拾柒萬元自民國99
  年10月起,每月之11日給付柒仟元,至清償完畢日止。如一
  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係乙○○冒用甲○○名義所購買,乙
  ○○願負擔上開自小客車之相關牌照稅、燃料稅及罰單。甲
  ○○先生前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繳納之稅金及罰單,由甲○
  ○先生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依法申請退款,退款金額均歸甲
  ○○所有,上開車牌00-0000自小客車由乙○○先生依規定
  向監理機關註銷車籍,車子所有權歸乙○○所有。
三、乙○○冒用甲○○名義辦理起訴書(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
  身分證,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及自小客車QI-
  7666行照、駕駛執照及現金卡,均與甲○○無關。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美敏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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