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調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淑芬 等間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
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區○○段○○○○○○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上述建號顯示全名(若有身分證字號亦應顯示)之異
  動索引資料。
二、相對人朱淑芬之母親 朱藍草子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已記載正確姓名(不能僅以**或○○表示)、地址之聲請調
  解狀繕本或影本(依相對人人數提出同樣數目之繕本或影本
  ,每份並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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