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文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紫誼 0000000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先以第一審
對上訴人不利部分計算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若欲追加其他訴訟
則需另行依法提起),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惟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時僅繳納2,100元,尚有差額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