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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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雪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8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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