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2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己○○聲請人丙○○聲請人庚○○聲請人丁○○被繼承人戊○○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人乙○○、甲○○、己○○、丙○○、庚○○、丁○○,分別為被繼承人戊○○之外甥、弟媳、姪子、弟媳及姪女,依上述規定,並無繼承權,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為無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