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4號原告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松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複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被告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8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4月14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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