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76號抗告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0日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17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家抗字第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原審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顯有違誤。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