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八二號
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黃柄縉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營業部(27)│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TW0一五八一一││││限公司甲○○│││拾肆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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