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八二號
聲請人星坊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三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三七二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許章素月華泰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壹萬捌仟貳佰零捌元│AA四五四八六七││││││││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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