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三七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壹│貳佰參拾││││││││伍││├──┼───────────────┼──────────────┼────┼───┼────┼───┤│2│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四七六八七─0││壹│貳佰捌拾││├──┼───────────────┼──────────────┼────┼───┼────┼───┤│3│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一九七七八一─八││壹│陸拾陸││├──┼───────────────┼──────────────┼────┼───┼────┼───┤│4│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二五七七八八─二││壹│伍拾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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