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0五號
聲請人泰威冷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四四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歐迪汽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貳萬陸仟柒佰壹拾貳│JC五0一0五三││││ 司林啟堂 │行││元│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