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三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0五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一四八二三二─八││壹│壹仟││├──┼───────────────┼──────────────┼────┼───┼────┼───┤│2│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一四八二三三─0││壹│壹仟││├──┼───────────────┼──────────────┼────┼───┼────┼───┤│3│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一七0二二九─二││壹│壹仟││├──┼───────────────┼──────────────┼────┼───┼────┼───┤│4│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二一九九九一─八││壹│壹仟││├──┼───────────────┼──────────────┼────┼───┼────┼───┤│5│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二三六五一三─六││壹│壹仟││├──┼───────────────┼──────────────┼────┼───┼────┼───┤│6│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四0五0七─七││壹│捌佰伍拾││││││││柒││└──┴───────────────┴──────────────┴────┴───┴────┴───┘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