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0號
聲請人應元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五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阮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楊啟祥 │彰化銀行潮州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貳仟叁佰柒拾伍元│PG四九六八四七││││││││六││├─┼─────────┼─────────┼───────────┼────────┼────────┼──┤│2│ 梁宏志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肆仟零捌拾伍元│RA二一五六二一││││││││二││├─┼─────────┼─────────┼───────────┼────────┼────────┼──┤│3│屏安醫院│中華銀行屏東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壹萬肆仟肆佰陸拾│AU0一八二一九│││││││元│四││├─┼─────────┼─────────┼───────────┼────────┼────────┼──┤│4│正大聯合診所 張敏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壹仟叁佰叁拾元│PG四七九三六三││││貞││││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