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亮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明亮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