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6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678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李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
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伍佰貳拾叁元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向原告行政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局申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新臺幣(下同
)10,464元,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審酌原告提出
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訴
請被告給付10,4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8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7%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
總金額以523元上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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