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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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529號原告 陳秀月 訴訟代理人 巫達雄 被告 張芷菱 原名 張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原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5萬元,及自民國86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減縮並變更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86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100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復減縮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9年7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訴之聲明變更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揆之首揭說明,其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陳永豐 (即被告之夫)於86年間,以其友人之國外事業探詢原告有無投資意願,經原告表示願參與投資後,陳永豐即要求原告將投資款匯至被告帳戶,再由被告轉交款項予陳永豐,而被告其時先自國外返國後,給予原告存款帳戶以利原告匯款,原告遂於86年5月13日由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將55萬元匯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電請被告轉交予陳永豐。詎被告迄今未將該款項轉交予陳永豐,而陳永豐業於87年間回國,無從幫忙原告投資,原告乃於87年間以口頭及電話催促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未果,而被告於88年12間即離家出走。為此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99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陳永豐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被告存摺、陳永豐之證明書等件為證,惟查,原告既稱系爭款項於86年5月13日匯入被告帳戶內,係因其時欲委由陳永豐投資國外事業,而應陳永豐之要求,先將款項匯入被告帳戶代收再轉交予陳永豐等語(本院卷第31頁反面、第41頁反面),可知被告係受陳永豐之託始代理收受系爭款項,則被告與陳永豐間就系爭款項之收受應存有委任代理關係,是被告收受系爭款項之效果應歸屬於所代理之本人即陳永豐,亦即現實上款項雖係匯入被告帳戶,惟應視同陳永豐已自原告收受系爭款項,縱陳永豐出具證明書載稱:至今並未取得款項等語(本院卷第42頁),亦僅屬陳永豐與被告間基於委任關係之內部求償問題,無礙於被告以受任人身分對外處理委任事務所生之效果;再者,依原告所提之被告存摺內頁影本所示,86年5月13日確有55萬元匯款轉存入被告帳戶,惟同年月16日即提領50萬元現金,則該次提款是否即為被告代收後另轉交予陳永豐,不無疑義;又原告既稱被告於88年12月即離去戶籍地而與陳永豐分居,惟由被告存摺內頁之交易往來資料觀之,被告之存摺於
89年間仍有交易紀錄,參諸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時,仍能由陳永豐處取得被告存摺影本,則被告之系爭存摺是否確為被告所使用,非無疑問;況陳永豐與被告間就系爭款項應由何人返還乙節,係屬利害相反之人,則陳永豐證明書上所載是否可採,亦非無疑。是原告所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對象,是否應為陳永豐,實值推求。
四、再者,被告帳戶內所收原告匯入系爭款項之原因,業據原告主張如上所述,則其時被告代陳永豐收受系爭款項實有法律上原因,而原告雖稱在陳永豐返國後,有向陳永豐及被告要求返還系爭款項時,就有表示款項不做投資等語,惟此部分未經原告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難遽以憑採為真,而信被告代陳永豐收受系爭款項,嗣後已因原告解除投資意思成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有不當得利之情;綜上,原告以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柄縉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