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 廖美玲 被告 陳李雪珠
洪柏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