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慶壹 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631,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3,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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