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18號
原   告  李玉絲
被   告  陳吳素梅
訴訟代理人  涂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原告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具狀請求另定期日審訊,是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8年12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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