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原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原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盈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慕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
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
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且上訴人於聲明上訴狀
亦自承其係於107年8月31日收受第一審判決,則上訴人應
於107年9月20日(週四)前提起上訴始未逾期。而上訴人
遲至107年9月21日(週五)始行提起上訴,此有聲明上訴
狀上本院收文戳印文可佐,依前開說明,顯已逾不變期間,
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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