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天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宸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伊君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5777號
強制執行事件,逾本金新臺幣(下同)105,684元部分應予撤銷
,故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請求撤銷所得受之
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之債務2,316元(即執行債權108,000元
-105,684元=2,31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2,316元
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