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易字第1325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示逃亡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洪士傑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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