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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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