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StevenJ.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宋耀明 律師 賴文萍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5,999,825.59元,合新台幣187,284,55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64,1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63,13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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