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此
有被告之戶籍基本資料在卷可稽,雖原告 陳明 被告之居所地
在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3樓,惟原告係請求
被告返還借款,其依兩造間之借據內容,無從認定借款之原
因事實發生於被告之居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