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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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5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
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
率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利率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件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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