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正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路○段38之17號2樓,而聲
請人係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起訴請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