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5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聲明第2項訴請分割
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1,000元×
系爭2筆共有土地面積11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14計算,核
定為1,234,9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合計3,734,92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