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調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調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正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街267
之2號1樓,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公司基本基本資料查詢各
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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