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 沙小字 第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鄧米琇 原名 鄧志慧
102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