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2
月2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