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3年1月下旬某日至93│93年1月下旬某日至93│93年5、6月間起至93年│││年10月5日止│年10月5日止│10月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3666號│93年度毒偵字第3666號│93年度偵字第7555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574號│93年度訴字第1574號│94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實││││││審├──────┼──────────┼──────────┼──────────┤││判決日期│93.12.10│93.12.10│95.01.12│├─┼──────┼──────────┼──────────┼──────────┤││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1574號│93年度訴字第1574號│94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2.22│94.02.22│95.02.15│├─┴──────┼──────────┼──────────┼──────────┤││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963號│94年度執字第963號│95年度執字第1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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