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3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離婚事件,經本院95年度婚字42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今巾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3,000元│├─────────────┼────────────┤│登報費│400元│├─────────────┼────────────┤│共計│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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